中新網上杭11月17日電 (陳立烽 袁英 張金川)新婚燕爾卻一直未過夫妻生活,導致夫妻感情冷淡,男方起訴離婚,並要求返還12.6萬餘元彩禮及結婚時的黃金首飾。17日,福建省上杭縣法院審理了該離婚訴訟案,駁回了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。
  原告林某和被告李某2013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,於2014年4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。訂婚時約定聘金為188890元,結婚前原告林某支付被告及家人禮金126890元,此外原告林某還贈送被告戒指一枚、金項鏈一條、金手鐲一個、金耳環一對、女婚戒一枚。
  婚後,原、被告長期分居兩地,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少,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,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,並要求歸還結婚時支付的12.6萬餘元彩禮及結婚時的黃金首飾。
  被告李某稱結婚後長期沒有同房,並非其不願意,而是原告林某自身身體不行,給被告造成身體上、心理上的傷害,使得夫妻感情無法培養。李某願意離婚的同時,要求原告林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萬元、名譽費10萬元,尚欠的聘金6萬元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婚姻關係的存續是以感情為基礎的,林某因身體原因導致夫妻生活不和諧,而雙方在婚後又未註意感情的培養,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直至破裂。林某要求離婚,李某也表示同意,法院予以支持。至於林某返還彩禮的請求,並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。因此法院判決,准予兩人離婚,駁回林某、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(完)  (原標題:婚後未同房丈夫起訴離婚要求返還彩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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